- 信息時間:2022-06-08 14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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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(fā)揮檔案信息資源的作用,規(guī)范非開放檔案利用工作,提高檔案利用服務水平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》《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結(jié)合江蘇省檔案館實際,制訂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非開放檔案,是指未到法定開放期限的檔案及已到開放期限,但未經(jīng)開放審核和依法審核為控制使用或延期開放的檔案。
第三條 機關、單位因工作查考、編史修志、解決待遇等目的利用本單位移交的非開放檔案,需攜帶本單位有效介紹信(標明利用者姓名、利用目的和范圍、介紹信有效日期并加蓋單位公章)及利用者有效證件;利用本單位移交的黨組(黨委)會議記錄,需攜帶移交單位黨組(黨委)書記簽字同意的介紹信和利用者有效證件。
第四條 機關、團體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其他單位不涉密的非開放檔案,中國公民利用不涉密的非開放檔案,須經(jīng)本館同意,必要時還須經(jīng)檔案移交單位同意。
第五條 個人持合法身份證件,可以利用記載本人信息的檔案。本人因故不能來館利用的,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,被委托人須持身份證原件和經(jīng)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來館利用。
第六條 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和安全部門、紀檢監(jiān)察和審計機關人員,持單位介紹信、工作證可利用有關非開放檔案;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,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專門調(diào)查令和本人有效證件,經(jīng)本館審批同意,可利用有關非開放檔案。
第七條 涉密檔案未經(jīng)解密原則上不予提供利用。機關、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利用的,需經(jīng)原定密單位批準,本館審批后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》等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第八條 利用非開放檔案需抄錄、復制時,需事先提出書面申請,由本館審批同意后免費辦理,可復制檔案的內(nèi)容、數(shù)量,由本館酌情決定。
第九條 利用者需妥善保管檔案復制件,未經(jīng)本館或檔案移交機關批準同意,不得擅自公布;利用記載個人信息、隱私等特殊檔案的,按國家有關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不得擅自泄露,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。
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